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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土地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摘自:《南方周末》2007-10-11
摘要:小产权房应合法化,《农村人民公社60条》承认农民房产的交易权利,但又禁止宅基地的交易。房与地密不可分,不准出租、买卖宅基地,却可以出租、买卖盖在宅基地上的农民房。租和卖之间,本没有明确的界限。把农民房“出租”七十年,实际上等于城里的大产权商品房。小产权房价格比商品房低一半以上,由于银行不给按揭,要一次性付款,所以基本都是中小户型,这正好跟政府宏观调控房价的目标一致。因此,小产权房增加了供给,满足了部分住房需求,肯定能够平抑房价。目前它的平抑作用没有从数据上体现出来,因为现在计入各地房价指数的,仅仅只是国有土地上大产权的房价。
政府不必非做惟一“地主”,小产权房对现有国家征地、批租制度形成了挑战,是在现有的商品房体系之外又开辟的另外一个体系。小产权房在规模上也突破了临界点,不再是农民个别的零星行为,而是村集体和镇政府的成片开发。买房和盖房的人都看到了一个新选择、新机会。表明改革城乡两元土地流转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什么农民和他们的集体就不能决定土地的转让,就不能参加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为什么政府非要当唯一的、垄断性的“地主”? 从世界范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来看,农民的收入增长要靠三个来源:出售农产品的收入、打工的收入以及分享地租上涨的收入。中国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农民得到了农产品买卖和打工的权利,但绝大多数农民还是很少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地租收益。
变革可从两方面突破。我们国家真正缺的并不是土地本身,而是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制度。农村建设用地转让的制度化试验,是推出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