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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学院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字体:
不动产学院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rec    资料来源:rec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5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文件

 

院学字[2006]1

不动产学院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考勤管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所有任课教师必须每节课考勤,考勤人数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最迟在下周一上午将考勤结果汇总至教务秘书,教务秘书将考勤汇总结果最迟在每周一下午转送至院学务主任,由学务主任负责会同班主任及时处理违纪学生。

二、对于迟到的学生,班主任必须及时谈话,要求必须改正;对于旷课的同学,班主任必须督促其在三日内写出书面检讨,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在本周内汇总至学务主任。

三、学院将把学生迟到、旷课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公告。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的同学,学院将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及时处理:“无故旷课者,按其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49节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五)旷课5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院要求:所有任课教师、班主任要密切协作,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学院将以此项工作作为考核、考评教师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661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的有关请假的规定继续严格执行。

                                          

    

不动产学院

                                   200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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