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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外延期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字体:
关于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外延期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rec    教务来源:rec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8

师(珠)校发[2007] 7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学生在基本学习

年限之外延期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为保障弹性学习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对我校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外继续学习的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弹性学习年限与基本学习年限

弹性学习制度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本科插班生24年),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本科插班生2年),学生应该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有正当理由未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期学习,在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完成学业或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仍可以取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结业后延期学习

1、学生在毕业学年(基本学习年限最后学年)学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教学计划规定90%(含)以上学分数、符合结业条件者,经过学院和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办理结业手续,领取结业证书。结业生与毕业生一样须办理离校手续。

2、学生结业离校后4年在剩余的年限内以走读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经过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在规定的年限内未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3、学生结业后延期学习,原则上只能以走读方式进行,须于前一学期末最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请到教务处网页下载),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返校学习。

第三条  未结业延期学习

学生在毕业学年学习成绩未达到结业要求(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90%(含)以上学分数),原则上按肄业处理,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为特殊原因被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

第四条  休学后延期学习

学生因为应征入伍、自主创业、勤工俭学、出国学习、疗养伤病等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但是休学时间与在校修读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学生实际修读年限未达到基本学习年限的,自动延长学习年限,但要经过学院和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予以确认。

休学学生复学后实际修读年限达到基本学习年限者,其延期学习问题与正常学习的学生同样办理。

第五条  因转专业延期学习

因转专业不能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内毕业或结业,可以申请延期学习1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延期获得学位

1、通过学位外语考试,但学习成绩未达到加权平均分70(含)分以上的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的剩余学习年限内以走读方式进一步学习自己不满意的课程。学习成绩提高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经过审查,可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2、学习成绩达到加权平均分70(含)分以上但未通过学位外语考试的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的规定学习年限内继续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考试通过者,可以申请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3、离校学生回校修读课程,须于前一学期末最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批准;毕业生回校参加学位外语考试,须填写学位英语考试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参加考试。

第七条  延期辅修或攻读双学位

1、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已毕业的学生,未达到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学分要求者,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可以在毕业后的剩余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剩余课程,达到辅修或双学位要求后可以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2、已经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的剩余学习期限内继续修读双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双学位资格者,可以申请双学位证书。

3、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历或学位而不能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证书者,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历或学位后,可以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证书。申请时间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4、需要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毕业生须于毕业学年第二学期末最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批准。

5、所有申请延期辅修或攻读双学位者,在主修专业学习毕业后,均以走读方式继续学习。

第八条  补发、换发证书

1、申请换发、补发证书的毕业生、结业生,必须在规定年限内的每年41日至30日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表(相关申请表请到教务处网页下载)。在规定学习年限之外提出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2、补发的各类证书,发证日期按补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九条  缴费

学生延期学习需按规定先缴纳相关费用方可注册修读,缴费标准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以上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学生   延期学习   暂行办法

报:陈文博董事长、刘川生书记、钟秉林校长

送:校董会成员;分校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校长助理

抄: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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