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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 |||||||
| 作者:rec 教务来源:rec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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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师(珠)教文【2006】09号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 为严格教学纪律,减少、防止教学事故,维护教学正常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其他办学形式的教学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三条,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有严重政治错误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体罚、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3、教师擅自停课、缺课1~2节。 4、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在未向学院和教务处请假的情况下,不到考场履行职责一次。 5、教师醉酒后上课,课堂讲授语无伦次,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导致实验过程中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受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 7、外出指导实习的教师,因失职导致人员及贵重物品丢失或造成学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 8、教师在批改某课程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总分错误等,使学生成绩出现偏差,影响到学生获得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或者导致3名以上(含3名)学生成绩出现10分以上(包括10分)差错。 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意泄露考题。 10、教学管理人员丢失考卷或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等,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延误30分钟以上(包括30分钟)。 11、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放纵学生舞弊,影响考试结果公正;擅离监考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公正。 12、教师丢失已考试卷导致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3、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学习成绩和修课学分,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位证书证明、学历证书证明、学籍证明、成绩证明,发给学生不应该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14、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收费订购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材料,金额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 15、一年内发生较大教学事故达2次。 第四条, 以下行为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擅自将教学进度表规定的课堂教学活动1~2节改为其他教学活动。 2、教师整个学期不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导致学生无平时成绩。 3、教学管理人员在制定课表、通知教学安排等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错误,导致误课(如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造成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无法上课等)1~2节。 4、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导致停课3节以上(包括3节)。 5、教师上课时在课堂内外使用手机通讯(包括接打手机、发短信等)。 6、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监考时在考场内外使用手机通讯(因为监考工作需要进行的通讯联系除外)。 7、教师上课迟到20分钟以上(包括20分钟)或提前20分钟以上(包括20分钟)下课(包括以上连堂课为由的提前下课)1次;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教室20分钟以上(包括20分钟)。 8、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或者擅自离开考场20分钟以上。 9、教师在批改某课程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总分错误等,使学生成绩出现偏差,给学生造成补考、重修等损失,或者导致1~2名学生成绩出现10分以上(包括10分)差错、3名以上(含3名)学生成绩出现5分以上(包括5分)差错。 10、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人员未经过教务处同意,擅自批准教师停课1~2节,擅自调课3次以上(含3次)。 1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为工作失误泄露考题。 12、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导致停课1~2节。 13、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收费订购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材料,金额在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 14、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达2次。 第五条 以下行为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时教师携带的手机长时间响铃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影响教学秩序。 2、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成绩。 3、教师在课堂吃东西、吸烟;监考人员在考场吃东西、吸烟、读书、看报。 4、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或提前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下课(包括以上连堂课为由的提前下课)1次: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教师上课迟到5~9分钟或提前下课5~9分钟(包括以上连堂课为由的提前下课)3次以上(含3次,3次以下按违反教学纪律通报)。 5、教师在上课铃响15分钟后仍不进行教学活动。 6、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误上课时间10分钟以上(包括10分钟)。 7、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损坏,延误上课30分钟以上(包括30分钟)。 8、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从事非教学活动,而影响正常教学。 9、教学管理人员不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10、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计分错误等,导致1~2名学生成绩出现5分以上的差错。 11、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在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时,不配合处理。 12、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人员未经过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1~2次。 13、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收费订购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材料,金额在5千元以上(包括5千元)。 第六条,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受理和认定: 1、报告: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疑为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发现后向教务处报告。 2、记录: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3、认定:对本办法明确规定的一般教学事故及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对本办法明确规定的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作出初步认定,报主管副校长最终认定;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现象,需要按教学事故处理的,由教务处作出初步认定,报主管副校长最终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给予批评,并要求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如果责任人在某课程教学活动中发生一般教学事故1次,取消该课程教学质量评优的资格;如果责任人在某课程教学活动中发生一般教学事故2次,该课程教学质量直接评为差。 2、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并要求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如果责任人在某课程教学活动中发生较大教学事故2次,该课程教学质量直接评为差。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同时给予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全校通报批评,并要求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如果教师在某课程教学活动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该课程教学质量直接评为差。 4、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其聘用单位决定是否给予取消任课资格、任职资格的处理。 5、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人员由教务处直接取消其任课资格,并由教务处报请人事处取消其任职资格。 6、教职员工在发生教学事故期间未完成的工作量的酬金应由所在单位等额或加倍扣除。 7、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经查实后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及主管副校长提出复查的书面要求;如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复查结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议的书面要求。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报:分校正副书记、正副校长、校长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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