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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试卷检查条例            【字体: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试卷检查条例
作者:教务处    教务来源:教务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2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试卷检查条例

 

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监督,规范我校的试卷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检查范围:考试、考查科目试卷;正考和补考试卷。

第二条  检查内容:是否严格执行学校《试卷管理办法》和《教师评阅试卷规范要求》。主要包括:试题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题量是否适当,表述是否准确,试卷是否有A、B卷和参考答案,阅卷是否客观、公正、准确,成绩是否符合正态分布,试卷分析是否符合实际、深刻等等。

第三条  检查时间:开学第一、二周,各教学单位组织自查上学期试卷;开学第三、四周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抽查上学期试卷。

 第四条  对自查工作的要求:各教学单位组织自查试卷工作由负责教学的院长组织实施。在自查中,教学单位教务员要向教师催交全套有关试卷的文件并签章留档。规定自查日期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在开学第三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学期试卷检查评估报告》。

第五条  对抽查工作的要求:教务处负责为专家随机抽取试卷的科目、班级,并组织专家分工抽查试卷。各教学单位应按时向教务处提供被抽查的试题A、B卷及参考答案、试卷分析表、学生试卷、学生成绩单、本课程教学大纲等资料。专家查阅完毕后,教务处负责将上述资料全部返还给被抽查单位。

第六条  结果处理:自查试卷工作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及时将自查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将自查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和改进本单位新学期教学工作的依据。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做法要及时报教务处处理。抽查试卷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汇总抽查结果,将抽查结果及专家意见反馈到各教学单位,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学院教学质量和改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种违反《试卷管理办法》和《教师评阅试卷规范要求》的做法,要根据有关规定给当事人以严肃批评和处理。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0691起实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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